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基本编码 | 620218067000 |
实施编码 | 11622921013966189G462021806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权力来源 | 1 | 事项状态 | 1 |
实施主体 | 1 | 行使层级 | 4 |
委托部门 | 无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921013966189G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处罚的行为、 种类、幅度 |
一般 在调处小事故和一般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14个月以下 较重 在调处较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4个月以上16个月以下 严重 在调处重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在调处特大事故中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咨询电话 | 0930-3222098 | ||
投诉电话 | 093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