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公司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所在公司已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并经省司法厅同意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
(五)已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不足一年的,应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
(六)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七)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聘用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五)品行良好。
法定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